(2017)陕0626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欣与王生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王生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张欣,男、汉族,1991年12月1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洛源街道办人,现住吴起县白石咀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6199112110011。被执行人:王生京,男、汉族,1989年4月19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张欣与王生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王生京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欣维修车辆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5249.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生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生京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欣维修车辆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5249.6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0.5元、执行费1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生京赔偿了申请执行人张欣维修车辆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5249.6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90.5元、执行费12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