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金刚、闫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金刚,闫新亮,孙明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521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闫金刚,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闫新亮,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孙明利,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金刚、闫新亮、孙明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