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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金刚、闫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金刚,闫新亮,孙明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521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闫金刚,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闫新亮,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孙明利,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金刚、闫新亮、孙明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