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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宝利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宝利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宝利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6239066D。法定代表人:曾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89187B。法定代表人:李月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法定代表人:杨光余,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宝利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215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宝利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宝利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宝利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实际办公地点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高铁片区,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该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