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牛森光、陈敬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森光,陈敬诚,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牛森光,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陈敬诚,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南张社区145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8347-3。法定代表人:徐祗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城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4395452-6。法定代表人:李宝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牛森光与被执行人陈敬诚、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97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975号民事调解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9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