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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含、何丽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吴含,何丽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379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龙良路龙湖新城2号康格斯花园一期2座P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叶伟雄。被告:吴含,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何丽影,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含、何丽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6元,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婉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