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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刑更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晓风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晓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刑更457号罪犯邓晓风,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马边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晓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退清全部赃款)。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9日对本案依法实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于2017年6月2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认为罪犯邓晓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晓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根据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开展《四川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试行)》试运行工作的通知,2017年3月4日,2017年5月4日,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该犯共转换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晓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晓风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12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伍 健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