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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廖大平与重庆市大足区双路镇卫生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大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大足区双路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343号原告:廖大平,女,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8516H。法定代表人:龚放,常务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双路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双北五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59796710-9。法定代表人:刘强,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大平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大足区双路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大平负担。审判员  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