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慧杰与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慧杰,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王玉芳,驻马店市新东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507号原告贾慧杰,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希望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玉芳,经理。被告王玉芳,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新东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与乐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新百汇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可甫。原告贾慧杰与被告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王玉芳、驻马店市新东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慧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王玉芳、驻马店市新东川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慧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贾慧杰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