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515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位梦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