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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红、徐琴与上海钢良汽车运输合作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徐琴,程锋,上海钢良汽车运输合作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罡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309号原告:徐红。原告:徐琴。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锋。被告:上海钢良汽车运输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耀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荀、汪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罡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红、徐琴与被告程锋、上海钢良汽车运输合作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罡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徐琴撤回对被告程锋的起诉。审判员  纪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