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钟玉阁与侯国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阁,侯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钟玉阁,女,1971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三地村三地组。被执行人:侯国金,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很黑村4组。本院在执行钟玉阁与侯国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钟玉阁申请撤回对候国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