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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侯慧丽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362号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依法受理(2016)晋05刑终289号关于被告人侯慧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涉案罚金及退还被害人损失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慧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正在监狱服刑,经查询被执行人侯慧丽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刑终289号刑事裁定书民事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思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