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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登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蓉,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明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