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德胜化工搪瓷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沃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德胜化工搪瓷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沃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德胜化工搪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652050-8。法定代表人:赖本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凌,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江西沃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区芦田轻工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0607619602。法定代表人:程同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德胜化工搪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沃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沃兰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德胜化工搪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116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962.75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5586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0000元,尚有人民币1218582.72元未执行到位。2017年5月4日,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江西德胜化工搪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沃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和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