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广平与邢树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平,邢树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103号原告:刘广平,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邢树立,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原告刘广平与被告邢树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广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广平负担。审判员 张泽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