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广平与邢树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平,邢树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103号原告:刘广平,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邢树立,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原告刘广平与被告邢树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广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广平负担。审判员  张泽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