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万豹、陆文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豹,陆文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刘万豹,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陆文钟,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刘万豹与被执行人陆文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8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号内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