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其从、蒋素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从,蒋素珍,陈业宣,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陈其从,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执行人:蒋素珍,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执行人:陈业宣,男,201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8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其从、蒋素珍、陈业宣与被执行人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即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