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支巷5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3902547R。法定代表人:陈吉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6-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上诉人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8民初1621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和解协议》是在重庆市渝北区台商工业园签订的,不是在南岸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协议签订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照书面约定向协议签订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