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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曾佑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佑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44244XB。法定代表人:卢朝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佑文,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上诉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佑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1364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曾口头约定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该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