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宁、田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田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李宁,男,198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执行人:田驹,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田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1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8000元,并于每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000元,直至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