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基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93号被执行人孙基刚,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现在天津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孙基刚犯受贿罪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津高刑二终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孙基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基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12月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基刚赃款753166.72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孙基刚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孙基刚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高刑二终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