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青岛景瑞祥金属粉末有限公司、青岛仁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景瑞祥金属粉末有限公司,青岛仁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9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景瑞祥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恩佩,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仁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景瑞祥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仁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