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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亮与满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亮,满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2554号原告:肖亮,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满京,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肖亮诉被告满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名态以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当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以14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称,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因故于2014年3月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3月27日、28日,分三笔共向被告转账25000元。被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愿意每月支付2000元的利息直至还清所有欠款。后被告前后共还款11000元,尚余14000元没有偿还。2016年11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被告确认借款25000元并同意按月利率8%支付利息。现被告返回老家,拒绝还款,遂提起诉讼。原告提供上述2014年3月27日的借条、转账凭证、2016年11月18日的借条。原告对上述陈述真实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书面辩称,被告在2014年出了车祸无钱赔偿他人,故向原告借款,但原告属于发放高利贷。2016年11月18日重新出具的借条,被告身份证号码是错误的,相关利息约定无效。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27日、28日,分三笔共向被告转账25000元。被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先后偿还11000元,还余14000元未偿还。2016年11月18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已归还本金11000元,原告要求其归还剩余的本金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以14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满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肖亮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以14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被告完全付清之日止)。本案当事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元由被告满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名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稷良书 记 员 黄桂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