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静雅与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雅,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杨静雅,女,1990年3月3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东城区人民南路781号恒祥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6364F。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静雅与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案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