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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长利与袁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利,袁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4号申请人:王长利,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磊,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申请人王长利与被申请人袁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长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