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婷慧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婷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4执121号被执行人李婷慧,女,德昂族,1976年6月11日生。李婷慧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陇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3124刑初138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李婷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李婷慧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15日移送执行。在执行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婷慧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婷慧动履行罚金义务人民币3000.0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24执121号李婷慧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祖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