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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大全与被执行人杜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全,杜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徐大全,男,生于195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杜庆平,男,生于197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徐大全与杜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