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应发与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发,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019号原告:吴应发,男,汉族,1953年3月1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何国兴,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秋生,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五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佩良。委托代理人:刘瑞,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应发与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应发撤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吴应发负担。审判员 欧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