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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岩离婚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娇,安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娇,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安岩,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梁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岩所有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故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