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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张秀珍、范晓青等与王军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珍,范晓青,王军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01号原告张秀珍,女,194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范晓青,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刘凌辉,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军辉,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珍、范晓青诉被告王军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2017年6月23日原告张秀珍、范晓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军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珍、范晓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珍、范晓青撤回对被告王军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秀珍、范晓青负担。审 判 长  李书军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