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伟与焦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焦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8号申请执行人:郑伟,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焦辉勇,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与被执行人焦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焦辉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通过反馈结果,未查到被执行人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焦辉勇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3日,被执行人焦辉勇尚欠申请执行人郑伟125410.9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