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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海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海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民开发区南京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系该社清资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陈海维,×××,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1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海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除了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之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不处置此抵押房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王嘉庆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晓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