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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劳妃表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妃表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妃表,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妃表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妃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8日10时许,遂溪县公安局根据遂溪县建新镇人民政府的函请,安排警力在遂溪县建新镇坡塘村村委会选举会场维持秩序。选举过程中,被告人劳妃表等人煽动村民干扰、破坏选举,劳某1(已行政处罚)等冲上戏楼抢走选举票箱,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民警上前依法控制劳某1后,被告人劳妃表、劳某4(在逃)和劳某5、卢某、劳叶丰、劳某6、劳某7、劳某8(均已判处刑罚)等人上前阻止民警带走劳某1,并殴打公安人员,接着民警将劳某5、劳某4控制。在民警将劳某1、劳某5、劳某4三人带离现场过程中,被坡塘村多名村民围困、殴打,造成现场混乱,于是现场民警向建新派出所请求支援。建新派出所接到请求后,周某1所长、周某4教导员等多名民警赶到现场,联合在场民警将被告人劳某5和劳某1、劳某4押上警车,但又遭到被告人劳妃表等人暴力阻挠和殴打,导致劳某4当场逃脱。民警将劳某5、劳叶丰、卢某和劳某1押上警车准备带离现场时,劳承满(在逃,另案处理)躺在车轮前,被告人劳妃表、程某(在逃,另案处理)等十几人围着警车不让离开,拉扯和辱骂民警,阻挠执法一个多小时。即日13时许,遂溪县公安局支援警力到现场协助执法,将涉案嫌疑人悉数传唤归案。经鉴定,公安执法人员周某1、欧某、苏某2华伤情均为轻微伤。以上事实,被告人劳妃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劳妃表的供述;同案人劳某5、卢某、劳叶丰、劳某6、劳某7、劳某8、劳某9的供述;证人劳某1、周某1、曹某、谢某、钟某、欧某、劳某2、李某1、许某、陈某、苏某1、林某、袁某、周某2、周某3、李某2、劳某3、李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函、执法仪故障证明、警察证、辅警证明;检验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品行证明、违法人员信息、违法记录证明;执法视频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劳妃表无视国法,明知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伙同他人暴力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妃表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劳妃表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劳妃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哲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力源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撑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