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宣国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7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宣国富,男,住大同市矿区。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国富犯受贿罪一案,2016年12月26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2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宣国富犯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网络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00元。经调查车管所、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宣国富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中处以被告人宣国富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