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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熙乐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熙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73号罪犯林熙乐,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8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熙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于2016年5月6日作出仓司矫收监(2016)字第004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林熙乐的缓刑。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闽01刑更字第5108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榕刑终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中对罪犯林熙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林熙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熙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熙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熙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熙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余刑不足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熙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