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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88号。法定代表人:曹兰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钰昕,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民,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华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3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津市华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合同签订地在天津市,合同约定诉讼管辖地为天津市,上诉人注册地为天津市。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天津市华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