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毛会帮、毛文田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毛会帮,毛文田,翁源县翁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会帮,男,194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文田,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源县翁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翁城镇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涂清华,镇长。再审申请人毛会帮、毛文田因与被申请人翁源县翁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行终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会帮、毛文田申请再审称:翁源县翁城镇人民政府在诉讼中未能提供我方的住宅围墙是违法建筑的证据,也未能提供我方阻碍毛碧如通行的证据。我方的住宅围墙没有违反城乡建设的任何规划,未与任何村民发生争议,亦未占用农用地,翁源县翁城镇人民政府拆毁我方住宅围墙的行为违法,应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由翁源县翁城镇人民政府向我方赔偿经济损失293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毛会帮、毛文田在其住宅门前空地建筑围墙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其建筑的涉案围墙实属违法建筑。对于没有履行合法报建手续的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翁源县翁城镇人民政府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但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翁源县翁城镇人民政府在拆除涉案围墙之前并未以书面形式催告毛会帮、毛文田自觉履行拆除涉案围墙的义务,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所在地公告,亦未告知毛会帮、毛文田依法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程序显属违法,原一、二审法院据此确认翁源县翁城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5日拆除涉案围墙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如前所述,因涉案围墙属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故应认定毛会帮、毛文田对被拆除的涉案围墙并不享有合法权益,毛会帮、毛文田基于涉案围墙被拆除而提出的由翁源县翁城镇人民政府向其赔偿29300元损失及限期支付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赔偿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毛会帮、毛文田提出的申请再审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毛会帮、毛文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会帮、毛文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