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虎与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虎,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虎,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负责人:赵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文虎与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王文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的账户存款十一万七千二百零七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