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0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金江、孙红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金江,孙红婷,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631号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小洪,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华,宁都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代理权限为:诉讼、撤诉、接受调解、判决。被告:赖金江,男,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告:孙红婷,女,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系赖金江之妻。被告: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775246—5。法定代表:刘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林,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赖金江、孙红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计784元,由赖金江、孙红婷负担。审判长  魏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