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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天津金晨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晨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883号之一原告:天津金晨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仲森,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东,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运如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克学,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秋,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金晨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冯 嘉人民陪审员 李学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燕兆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