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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逢庆、郑淼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逢庆,郑淼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魏逢庆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郑淼夏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逢庆与被执行人郑淼夏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2370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55000元、执行费725元。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0执17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