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创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创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创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11民初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许红(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7的存款人民币16795.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中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