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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创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创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创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11民初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许红(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7的存款人民币16795.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中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