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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0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力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王永军社会保险一案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国,莱州市力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王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087-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国,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力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力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王永军社会保险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以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莱劳人仲案字(2016)第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力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王永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军所有的坐落在莱州市教育路小区207号楼2单元3楼西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22220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永军所有的坐落在莱州市教育路小区207号楼2单元3楼西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222207**号)。二、被执行人王永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坏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