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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勇、沈爱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勇,沈爱云,沈东阁,沈开胜,沈英,沈莲,李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沈勇,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沈爱云,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沈东阁,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沈开胜,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宁阳县造纸厂职工,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沈英,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沈莲,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李红伟,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勇、沈爱云、沈东阁、沈开胜、沈英、沈莲与被执行人李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化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