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国良与上海业勇实业有限公司、蒋亚勇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良,蒋亚勇,林德贵,上海业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曾国良,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蒋亚勇,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蒋山村下蒋16-1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镇泰路XXX号。被执行人林德贵,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港里村新后厝44号。被执行人上海业勇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蒋亚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12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国良与被执行人蒋亚勇、林德贵、上海业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蒋亚勇、林德贵、上海业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外,扣划被执行人蒋亚勇、林德贵、上海业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7,600元;冻结被执行人林德贵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中国银行镇海支行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5月27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0,808.34元)、中国银行春申路支行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5月27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8,470.95元)、中国银行昆山分行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5月27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39.95元);冻结被执行人蒋亚勇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杨行支行的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5月27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6,506.69元)。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蒋亚勇、林德贵、上海业勇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蒋亚勇、林德贵限制高消费。现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尚在处置中,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120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107,600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