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池涛与被执行人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涛,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池涛,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陶元,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池涛与被执行人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池涛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陶元履行给付1.7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