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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夏承宝、齐允法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承宝,齐允法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82号申请人:夏承宝,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住博爱县。申请人:齐允法,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夏承宝与齐允法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当事人齐允法欠当事人夏承宝饲料款25000元。当事人齐允法定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5000元;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00元;从2018年起每6个月(6月30日之前、12月30日之前)支付5000元,2019年6月30之前支付完毕。当事人夏承宝表示同意。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齐允法如果有一期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当事人夏承宝有权对余款全额申请人民法院执行。3、当事人双方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夏承宝与齐允法于2017年6月2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