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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西成、夏苗等与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户惟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西成,夏苗,张续芹,户惟领,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夏西成,男,193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申请执行人:夏苗,女,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申请执行人:张续芹,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被执行人:户惟领,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民终886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夏西成、夏苗、张续芹与户惟领、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户惟领、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户惟领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户惟领承诺其先期支付执行款人民币52000元,之后每个月支付赔偿款不少于人民币2000元,并允诺如其年底挣到钱,将一次性付清剩余的执行款。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户惟领、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户惟领、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 炜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