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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保花与被申请人韩宁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保花,韩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财保15号申请人:陈保花,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被申请人:韩宁宁(韩宁),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申请人陈保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韩宁宁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保花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保花的申请。案件申请费200元,全额退还申请人陈保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郭艳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德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