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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朋球与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球,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03号原告:李朋球,男,1985年3月25日生,汉族,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105718-0。法定代表人:邸允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清诉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秦永玲审 判 员  李寓林人民陪审员  魏胜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